據財政部消息,為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財政部對《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F將修改后的《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特色產業資金)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專門用于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含聚集區,下同)內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技術進步、節能減排、協作配套、品牌建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特色產業集群是指以地域和資源優勢條件為基礎,圍繞特色產品的生產、銷售、服務等而形成的市場化、規;⒓s化和鏈條化的生產經營群體。
第四條中型、小型、微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特色產業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二章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特色產業資金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促進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開展的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創新水平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預期經濟和社會效益較好、知識產權清晰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二)鼓勵中小企業節能減排。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生產或應用節能減排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集群內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綜合治理利用項目的建設、改擴建和技術改造等。
(三)加強中小企業與骨干企業專業化協作。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有較強協作配套關系的中小龍頭骨干企業重點產品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中小企業為建立和加強與龍頭骨干企業協作配套關系、提高專業化生產水平而進行的技術改造和改擴建項目。
(四)推動中小企業產業升級和延伸。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產業升級改造,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企業項目建設和技術改造,集群內主導性產業中小企業向附加值高的產業前端和后端延伸而進行的技術改造項目。
(五)支持中小企業建設自主品牌。重點支持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創建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品牌,參加全國性、區域性自主品牌展覽、展示活動,開展自主品牌宣傳和推廣,加強自主品牌專業建設人才培養等項目。
(六)改善中小企業服務環境。重點支持為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試驗驗證、質量認證、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技術管理、商務信息交流、品牌規劃和宣傳等公共服務項目。
(七)支持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重點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專門促進地方特色產業集群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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