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在IPO自查期間撤回申請,一年之內再來申請的,為防止有人逃避自查義務,兼顧對正在自查企業的公平,此類企業要完全復制本次自查的要求。
據悉,3月31日后,證監會已經受理了一些企業,這些新受理的企業,監管部門都會要求相關機構比照這次自查要求審核。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不要以為經過了財務專項檢查,這家公司就100%一定能夠賺大錢。本次檢查只是督促中介機構提高工作質量,并不表明證券監管部門對這家公司質量有任何的認定和認可,投資者還是需要發行人和中介機構披露的相關信息,自主投資自主決策自擔后果。
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中國證監會負責的證券市場的三公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可能、也不應該做任何投資收益的承諾或保障。按國務院關于機構職能轉變的要求,這就屬于不該管也不能管也肯定管不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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