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因報考碩士研究生與所在單位產生的問題由考生自行處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復試或無法錄取,招生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經考生確認的報考信息在錄取階段一律不作修改,對報考資格不符合規定者不予錄取。各招生單位不得將未通過或未完成學歷(學籍)審核的考生列入擬錄取名單公示或上報。
第七十三條 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各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打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七十四條 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錄取為保留入學資格的考生納入招生單位當年的招生計劃。
第七十五條 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并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七十六條 新生報到后,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復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七十七條 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應按教育部有關政策要求和“誰公開、誰把關”“誰公開、誰解釋”的原則,積極推進本地區、本單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八條 教育部建立“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做為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暨備案平臺。
招生單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主體,招生單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開平臺”備案公開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須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關規定事先在本單位網站進行公開公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的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負有監管責任,對招生單位上報公開的信息要認真審核。
第七十九條 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及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八十條 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和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簡章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備案。
第八十一條 在復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網站向社會公布本單位復試錄取辦法和各院系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復試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各科成績等信息)和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編號、初試成績、復試成績、總成績等信息)。對破格復試、參加專項計劃、享受初試加分或照顧政策的考生相關情況,在公布考生名單時應進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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