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成立校領導牽頭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招生方針、政策、規定、辦法,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并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和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在招生簡章中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辦法。
(六)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七)按規定做好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并對公開的信息進行解釋。
(八)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復查。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無相關信息 |
4/18 首頁 上一頁 2 3 4 5 6 7 下一頁 尾頁 鄭州華章MBA培訓中心 |
下一篇: 中國人民大學2016年公共管理MPA雙證招生簡章 |